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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川联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四川省川联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 是经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是由四川省内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为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以及相关的企事业单位,按照自愿、民主、平等、互利的原则,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重大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安全风险过会员之间的沟通联合,实现优势互补、诚信经营、共同发展,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及产业化升级;通过为会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通过探索建立与农民的有效联结形式,自觉维护利益,在发展中实现“双赢”;发挥社会组织能动作用,积极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助力城乡社区发展治理,服务成渝双城经济圈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四川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四川省工商业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四川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和党建领导机关是四川省工商联直属商协会联合党委。

本团体的住所是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促进会员企业之间的合作,实现资源共享,共谋发展。有利于服务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助力城乡社区发展治理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慈善活动  

(二)展经济专业培训,帮助会员改进经营管理,完善财会管理、照章纳税,提高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

﹙三﹚帮助会员企业进行产品促销策划,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活动,帮助会员外出考察访问,帮助会员开拓市场;

(四)增进会员企业与经济界人士的联谊和友谊,促进会员企业的经济、技术、贸易发展,帮助会员企业争取项目支持,协助引进技术、人才;

(五)受政府相关部门授权或委托,做好企业管理,促进企业更好地发展;

(六)协助政府及其部门做好农业产业化发展重点规划和策划,为政府提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决策建议;

(七)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第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第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农业产业化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执行本团体决议,自觉缴纳会费;

()积极参加和支持本团体工作。

  第十一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按规定交纳会费;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改变或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轮值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 (或会员代表大会) 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 本团体的会长轮值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轮值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 本团体会长轮值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 本团体会长轮值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 5年。〖会长轮值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与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 驻会轮值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驻会轮值会长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二十九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3名,成员 2名,其中监事长1名,监事2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

  第三十 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十一 监事会成员应当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从业水平、奉献精神、热心本团体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的会员中选举产生。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每届监事会监事的更新应当不少于1/3。

  本团体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轮值会长不得担任监事。

  第三十 监事会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轮值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团体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长轮值会长办公会议及本团体其他会议;

  (五)监督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情况;

  (六)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七)向代表通报监事会年度工作情况;

  (八)本章程规定或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 监事会通过以下方式行使监督权:

  (一)列席本团体各项会议,查阅会议纪要、财务票据等有关材料;

  (二)听取理事会、各分支机构、秘书处的工作情况通报;

  (三)对理事或专门委员会的委员提出质询;

  (四)对于理事会、各分支机构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监事会认为存在违反程序或违背本团体会员根本利益的,可以建议进行二次表决;

  (五)对监督事项提出建议和异议;

  (六)对不称职的理事会成员进行警示或建议罢免。

  监事应以监事会集体的名义行使监督权,不得以监事个人名义发表意见。

  第三十 监事长职责: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事工作;

  (五)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的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三十 监事会每三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必要时,经监事长决定或者2/3以上监事提议,应当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监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到开会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 本团体1/3以上会员或者2/3监事,可以向监事会提议罢免监事长。罢免提议一经提出,应当在20日内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 监事在1年内2次无故不参加监事会会议或任期内累计5次不参加监事会会议的,劝其辞去监事职务,若不辞职的,监事会应在30日内书面通知其停止履行监事职权,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予以追认。

  第三十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罢免职务:

  (一)不执行本团体(代表)大会、监事会会议决议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一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五十 本团体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或无法按照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五十一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章 附则

  第五十五 本章程经 日第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